涉及医疗纠纷,一地发布新规定!

微尚健道网03-27评论

近年来,医疗纠纷呈多元化上升趋势,加之网络信息的便捷与开放,医疗纠纷渐渐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及医院管理的难点。

图源:黑龙江省卫健委官网

在“医疗机构安全防范”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秩序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责任制,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安全秩序管理;

对门诊、急诊、住院部、夜间值班科室等重点区域开展日常巡查

此外,《征求意见稿》在“协商处理”方面也做出明确要求。《征求意见稿》要求,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和患者双方选择协商解决的,应当坚持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合理确定解决方案。涉及赔付金额的,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鼓励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解决。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书。医疗机构和患者双方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反悔的,可以申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时,未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的;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安排卫生技术人员超过执业范围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以及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学生、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实习人员独立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的;

未对医务人员开展患者安全知识培训的;

未落实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主体责任的。

另据《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明确,违反本规定,医务人员对患者提出的诊疗方案、诊疗行为异议不予解释说明和核实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来 源 | 黑龙江省卫健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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