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和杨女士本是一对夫妻,因李先生有婚外情,发生争执,协议离婚。杨女士怀孕8个月了,两人决定打掉孩子,还签订了“打胎协议”,李先生补偿杨女士9万元。杨女士后悔了,就把宝宝生了下来,后把李先生告上法院,要求他支付抚养费。
离婚前签订打胎协议
杨女士今年30多岁了,和丈夫李先生同龄,都是宁波人,结婚也有好几年了。可让杨女士难过的是,丈夫有了婚外情,两人为此常发生争执,后来索性分开居住。
2009年4月,两人决定结束这段婚姻,可此时,杨女士已经怀孕8个月了。两人决定打掉孩子,由李先生支付9万元补偿费。口说无凭,两人立下字据,签订了“终止妊娠保证书”。要是李女士悔约了,这9万元就得还给李先生。
签订了“打胎”协议后,杨女士有些后悔了。再过一个多月,孩子就要出生了,现在去打胎很危险,自己也舍不得。最终,杨女士放弃了打胎的想法,2009年5月,宝宝顺利出生。
6月19日,两人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将9万元也写进了财产分割协议里,但两人都没有协商儿子的抚养问题。离婚后,李先生将9万元给了杨女士。
前妻讨要儿子抚养费
杨女士觉得,李先生作为儿子的父亲,应该承担起抚养责任,支付抚养费。于是,2009年8月,她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一次性支付儿子抚养费28万元。
“这不是我的亲生儿子。”庭审中,李先生一口否认。他表示,离婚前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两人商量打掉尚未出生的胎儿。他拿出杨女士写的“终止妊娠保证书”。李先生说他们的孩子已经被打掉了,现在宝宝不是他的。
这让杨女士很生气,她向医学部门提出亲子鉴定申请。
抽血、检验,鉴定结果出来了,宝宝是李先生亲生的。面对铁证,李先生终于承认他与孩子的血缘关系。
“我没有告她违约,还把9万元当作儿子的抚养费。”李先生认为,前妻并未按约终止妊娠,那么他支付给9万元应当作为儿子的抚养费,他没必要再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镇海法院作出判决,根据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判决李某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400元,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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