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宣布决定即日起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业内人士指出,该管理办法废止是中央简政放权的举措,属于此前下放和取消相关管理权限的后续措施,未来或有助于提高管理效率,也能使食盐的产销管理更能适应各地的实际情况。
国家发改委官网的信息显示,此次是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6年4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调整前,“食盐准运许可”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归属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管理。调整后,这个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给了省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
国家发改委令中提到的另一个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则出台于2013年11月8日。根据这个文件,调整前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归属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归属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制盐项目核准”,则直接取消了。
“这次国家发改委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水到渠成的事情。”广东省盐业协会秘书长冯启明向南方日报记者表示,此前相关的管理权限已经下放到了省级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此举是落实中央简政放权精神的举措。
据冯启明介绍,食盐专营许可证分为三类,即食盐生产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准运证。“也就是说,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经营的企业和承担食盐运输的单位、个人都要经过审批,拿到许可证才行。”事实上,相关管理权限近两年已经下放到省里。此次该办法废止后,最直接的变化就是各省以后使用的许可证将不再由国家发改委统一定制。“但是废止这个办法并不是说废除食盐专营,也不是废除了对行业的管理。”
冯启明指出,食盐的生产、批发和运输环节许可证的行政审批下放后,各省不再需要汇总后再报送国家发改委审批,有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从而使得食盐的产销管理更能适应各地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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