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体检报告晚大半年致病情延误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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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体检报告没有及时送达,导致身患乳腺癌的孙女士病情被延误,最终不治身亡,孙女士的家人为此将孙女士的工作单位与体检中心先后诉至法院。来自北京市一中院的消息称,该院终审认定单位与体检中心承担连带责任,但由于体检中心在此前已经承担12万余元的赔偿,因此单位无需再赔。

  已经退休的孙女士是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2004年4月12日,孙女士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做右乳腺切除手术,此后每年在医疗机构复查无明显异常。2007年6月18日,孙女士参加了单位组织的体检活动,查出胸部有阳性体征。2007年8月8日,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了北京市体检中心的阳性体征表——也就是体检中身体有问题的人员表,但该表中并无孙女士的姓名。

  此后,在统一领取的体检报告中也没有孙女士的报告,该公司也就没有及时向体检中心查询,孙女士因此未及时得知体检呈阳性体征的结果。

  2007年12月18日,孙女士在三亚休养时身体出现不适症状,她到当地医院就医,三亚医院诊断孙女士为右侧胸积液,右侧心隔角胸膜增厚,心包增厚等症状。孙女士回京并于2008年1月2日住进北大医院治疗,但治疗无效,于2009年10月1日因右乳癌Ⅳ期去世。

  孙女士的家人表示,为了给孙女士治病,其丈夫卖掉住房住进了养老院,两个女儿也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影响了正常的工作。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仅不及时取体检报告,在劳动者追问后仍不及时履行义务,是造成孙女士延误治疗无法治愈以致死亡的主要原因,存在明显过错。因此起诉公司承担15.2万元的医疗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据了解,此前法院审理案件已经确定,北京市体检中心对孙女士的体检结果未尽告知义务,致延误治疗,应承担20%左右的责任参与度;最终双方调解确定,北京市体检中心共计支付127477元给孙女士家人。

  一中院认为,体检中心未及时将报告给付存在过错;机械设备公司未及时索要,亦存在过失。故对于孙女士延误治疗,机械设备公司和体检中心均存在直接结合的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法院此前已经对体检中心的责任作出了判决,根据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孙女士家人不应基于同一事实再次主张赔偿。因此,一中院未支持孙女士家人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专家说法

  特殊病情

  应及时通知

  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的原森泰律师代理过多起医疗纠纷案,他介绍说,体检中最常见的纠纷是漏检,即没有检查出患者的病情。而要判断是否漏检,要根据患者的发病时间和体检时间以及体检是否全面规范等。至于像孙女士这样被检出胸部有阳性体征,却在数月内未被通知,原律师表示较为罕见。他认为,像这种延迟送达体检结果的民事纠纷,如果当事人延误治疗造成病情恶化甚至去世,体检机构无疑要承担民事责任,而承担的责任比例一般在10%到30%之间。

  原森泰律师表示,很多体检机构承揽单位体检业务,体检报告也是统一送交给单位,在此过程中,会导致体检报告延迟送达的情况。他建议,各体检机构应该建立特殊病情通知机制,在发现客户有较为严重的特殊症状时,应该立刻用电话通知客户,以利于尽快去医院复查并治疗。(通讯员杨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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