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考公“被乙肝” 人民法院称不受理上诉

微尚健道网11-04评论

  经过长达9个月的漫长审理,12月中旬,李丰诉西安公务员局的二审案件,得到了一个令人费解的判决,二审裁定认为,公务员考试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2010年8月,李丰因报考公务员“被乙肝”,起诉了西安公务员局,要求撤销西安市公务员局对李丰所做的体检不合格的决定,今年3月8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丰败诉。李丰随后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份开庭过后,迟迟没有判决。期间,李丰数次询问,西安市中院的答复是,此案还在请示上级。

  没想到,二审的竟然下了这样一个裁定,而且连一审判决也相应推翻。

  被乙肝

  事情要从去年说起。

  2010年4月,还在上大四的李丰参加了陕西省2010年公务员考试,报考了西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的科员,以笔试、面试总分第二名的好成绩进入了体检。

  两个月后,在西安市第九人民医院体检时,李丰的乙肝五项的检测结果显示,第二项(表面抗体)、第五项(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呈阳性。依据乙肝五项检验标准,五项全阴或只有第二项为阳性,是正常结果,除此之外便为异常。按照规定,李丰还可以复检一次。

  复检的前一天,李丰独自到同样是三甲医院的西安交通大学附属医院做了一次体检,体检的结果一切正常。事实出乎意料,在复检中,他的乙肝第五项的检测结果,是一个令人费解的“±”。复检医院四五一医院给出的体检报告上,写着“可疑”两个字,建议三个月后再复查。

  尽管乙肝检测第五项为不确定性结论,西安市公务员局没有给李丰复查的机会,就此认定为体检不合格,李丰在最后一刻被刷了下来。

  李丰咨询了西安各大医院的医生,均被告知:第二项阳性和第五项为“±”,表示可能是既往感染过乙肝病毒已经康复,或注射过乙肝疫苗,但已经产生了保护性的抗体,并非乙肝病毒携带者,属于正常的健康人,不会传染,不用治疗。

  10天之内,自己乙肝五项的检测,在三个医院,检测出了三个结果。而且,为什么相邻的两天,他的乙肝检测会不同,这样的结局让李丰无法接受。

  潜规则?

  李丰认为,自己的遭遇,其实是被潜规则了。实际上,从2003年3月开始,《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发布后,已明确规定除特警以外的普通警察招录,不该体检乙肝项目。

  12月14日,李丰收到二审裁定书,法院驳回了他的起诉,理由是:公务员考试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张麦昌律师认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90条为:“公务员对……不服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申诉”。很明显该是针对 “已经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而本案当事人是报考人员,因为招录机关的违法行为而未被录用。法院的裁定混淆了当事人的身份。

  据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统计,从2005年到2010年,因为就业歧视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九成败诉,胜诉的寥寥无几。多起轰动全国的反歧视诉讼,如艾滋就业歧视第一案(2010年十大宪法性事件),先育后婚案(2009年十大宪法性事件),廊坊政审门案(2009年十大宪法性事件),基因歧视第一案都未胜诉。从现有判例表明,法院在就业歧视案件所起到的裁判作用远远不足。

  反歧视公益人士、香港中文大学客座研究员陆军认为:“公务员考试体检对考生的健康状况设置了太多的限制,而这些限制往往为“潜规则”的发生制造了可乘之机。

  本来完全合格的考生在体检环节遭淘汰,近几年并非个别现象。贵州数十名考生因体检落马、山西长治考生宋江明体检报告被篡改事件、江西男子施欣成绩第一却因体检‘转氨酶偏高’被拒事件,都是因体检环节导致的。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