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岁女童小悦悦被碾死 见死不救立法必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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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悦悦被碾事件中的冷漠路人

  2岁女童小悦悦被车碾过,18路人见死不救,监控录像以及网络的力量让这起惨案深深地刺痛了国人的心灵。随着小悦悦伤情的恶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斥责路人的冷漠,哀叹社会道德的滑坡,每个人都在思索惨案发生的原因,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而在制度的力量深入人心的今天,立法惩罚“见死不救”,成为不少人首选的想法。不仅广东官方发布信息问计于民,征求立法惩罚“见死不救”的意见,很多知名律师、媒体等也表示希望推动立法。尽管也有许多人对用刑罚手段解决道德问题不以为然,但这次媒体报道中,普遍都提到这是参照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那么,这外国的经,到底是不是解决“冷漠”问题的良方?…

  为什么国外存在立法惩罚“见死不救”?

  大陆法系:普遍设有“见死不救罪”

  “见死不救”,在更大的层面上叫做“见危不助”。目前,在刑法典中规定见危不助罪的国家主要集中于欧洲大陆。欧洲共有41个国家和地区,据学者统计,有超过20个国家规定了见危不助罪。

  例如,《法国新刑法典》第二编“侵犯人身罪”第3 章“置人于危险罪”第3节“阻挠采取救助措施以及怠于给予救助罪”第223-6 条规定:任何人能立即采取行动阻止侵犯他人人身之重罪或轻罪发生,且这样做对本人或第三人并无危险时,而故意放弃此种行动的,处5 年监禁并科 75000 欧元罚金。

  《德国刑法典》第28 章“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323 条c(不进行急救):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急救,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大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 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芬兰刑法典》第21 章“侵害生命与健康罪”第15 条不予救助:凡明知他人处于致命的危险或者丧失健康的严重危险之中,但并未给予或促成救助,鉴于行为人的选择自由和当时的状况,该救助是能被合理期待的,以不予救助罪论处,处以罚金或者6 个月以下的监禁。

  很明显,这些刑法条文确实是针对“见危不助”的。然而,人们通常的理解里,刑法的目的是禁恶,而并非引人向善,刑法针对的,通常是特定主体违反了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虽然,刑法上也有“不作为犯”的说法,但这是因为特定人群有其应该做的义务,对于一般的人来讲,“见危不助”明明是一个道德问题,怎么能用刑法来规范呢?

  不过,欧洲的法学家们认为,在现代社会,国家的任务不是惩罚一种不道德的思想观点,而是要惩罚“对个别成员或法律共同体造成危害或危险的行为”。认为见危不助有害,是因为不进行救助会使伤者失去获救的可能。因此,“延误成功避免危害的实际机会”便是立法惩罚见危不助行为的“刑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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