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乘急救车车祸病危 急救中心承担轻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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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记者获悉,西城法院判决北京急救中心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万余元,法院还判令该中心赔偿死者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王老太的家人诉称,王老太在北京被诊断出癌症晚期,医院多次下达病危通知书,王老太租用北京急救中心的急救车返回老家江苏,岂料急救车在途中发生爆胎,王老太在撞碎汽车前挡风玻璃后,被甩到高速公路上。王老太在此次车祸中造成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钝挫伤。不久,王老太因癌症晚期死亡。王老太的亲属将北京急救中心告到法院,要求对方为老人的死亡承担责任,并赔偿医疗费、财产损失、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6万元。被告北京急救中心表示,王老太的死亡是由于自身癌症所造成的,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不是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急救中心对其死亡承担轻微责任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北京急救中心在运送老人回家的过程中,因为车辆自身原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老人受伤,该急救中心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财产损失以及治疗外伤的医疗费用,被告应该全额赔偿。

  法院认为,因王老太有严重的既往病史,根据病历记载,老人的死亡原因仍系癌症所致,但考虑老人在交通事故中所受外伤和脑震荡的伤情,有加重身体不适感的客观情形,不能排除被告的过错与王老太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被告对死者的死亡应该承担轻微责任,故判决被告北京急救中心在全额赔偿与交通事故直接相关的费用后,按照20%的责任比例赔偿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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