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服用“排毒胶囊”后口吐黑色液体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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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体原本好好的

  吃粒“排毒胶囊”,人没了

  而出售给该男子胶囊的李燕,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遭到检方的批捕,另一名售药男子目前患病,暂时取保候审。

  一粒胶囊夺取一条生命,而死者却只是因为肾虚,略微肥胖,只想让自己体格健壮。

  因肥胖、肾虚

  500元买了粒金色胶囊

  4月6日下午,市民张涛正在自家店内照顾生意,已来过多次的李燕和白峰又进来找他,向他推销“淳宝一通”排毒胶囊,因价格昂贵,张一直未曾购买。

  李燕十分神秘:“这是包治百病的特效药,可以排出体内的毒素。”说完还指向白峰,说他以前有肾病、大面积心梗、脑梗、眼底出血,服用这胶囊后,感觉身上各种疼痛明显减轻,精神倍增。

  随后,两人拿出一个气血检测仪,对张涛进行检测,结果是毒素太多、气血双亏:“早日服用,药到病除!”

  张涛这次未能经受住诱惑,掏500元买了一粒金色的胶囊,于7日凌晨,按照“医嘱”空腹服药,还得在8个小时内只能喝水不准吃饭。

  但刚服药不久,张涛感到头晕恶心,并出现呕吐腹泻的症状,再次向白峰取经后,喝了点蜂蜜水。

  服用后第二天

  口吐黑色液体,当场身亡

  4月7日中午,张涛家人在其卧室内,发现他嘴角处残留着黑色的液体,赶紧上前呼喊,但张涛已断气身亡。

  随后,公安机关组织专家进行了详细的严查,未在该胶囊中直接检测出有机磷、毒鼠强等常见毒物。

  但通过对小白鼠实验,证实白鼠在服用该药品后的症状与被害人相似,结论证实张涛的死亡,与服用该胶囊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公安机关经向有关部门核实,淳宝一通排毒胶囊上标注的生产厂家系天津某保健品有限公司,然而该公司从未被批准生产过胶囊类产品。

  此外,该公司所有批号中也没有该胶囊上所显示的批号,且该公司卫生许可证已于2006年9月1日失效,厂址已于2009年初拆迁,早已不复存在。

  卖药的是否应承担责任?

  根据鉴定结果,张涛因服用胶囊致死,那么李、白两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有责任,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

  一种观点是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李、白销售胶囊致人死亡具备社会危害性,但不存在主观目的,只是实施了销售行为,胶囊是否有毒并不知晓。

  另一种观点是承担过失致人死亡刑事责任,李、白在明知胶囊对身体有副作用的情况下,不明胶囊来路、不明成分与具体疗效,只知道夸大其词,应该预料到会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所以具有一定责任。

  金水区检察院董伟介绍,首先,可以排除二被告主观上故意伤人的故意,但二人在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情况下,没有尽到合理、谨慎的审查义务(胶囊的来源是否合法、疗效是否真实等),为了高额提成而进行宣传销售,其主观上有明显的过错。

  二人的行为和张涛的死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且在张涛身体不适电话向二人求助时,二人并未尽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义务,而是让张涛多喝蜂蜜水,最终造成了被害人死亡,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出现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致死的结果,刑事诉讼已经成立,同时犯罪行为造成了物质损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此,在追究李、白二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张涛的法定继承人可以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一审判决宣告前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个人情况判断

  是否需要服用保健品

  在现实生活中,因服用保健品致人死亡的案例尚属少数,但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使得名目繁多的保健产品颇受人们的青睐。而面对一种新的保健产品,如何去鉴别真伪就成了大家最为关注的问题。

  据了解,目前经地方各级卫生部门批准的各种“食字号”、“健字号”产品,已远远超过经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的保健食品数量。如需确认标示批准文号是否属实,该产品是否为所属省份卫生厅批准的保健用品,需发函给该省卫生厅落实。

  人体处于健康状态,一般的食品即可满足需要;人体处于病态,主要靠药物治疗;人体处于亚健康状态,需要食用功能性食品促进机体从病前状态转化为健康状态。因此,是否需要食用保健食品取决于,自身的生理是否处于亚健康状态,如果是的话,就要有针对性地选择保健食品,切勿盲目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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