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二中院披露,他们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女子偿还其中有自己签字的6000元,其余借款及其利息则以死者的遗产进行偿还。
男子身亡留下10万元债务
据悉,欠债男子姓曾,开县人。2009年10月28日,曾某以急需支付工程款为名,向当地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0万元。同时,借款时,曾某的朋友宋某以房产证作抵押,进行担保,但双方事后并未对约定的抵押房产到房管部门登记。
眼看这笔借款快到期时,曾某又要求将借款期限延长至今年4月26日。但今年4月5日,曾某却突发脑溢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债主找同居女友还钱
曾某突然身亡,这笔债务该找谁还?贷款公司想到了曾某的“准老婆”谭某。据了解,谭某是曾某的同居女友,两人并没登记结婚。
贷款公司称,他们也知道曾某、谭某并没结婚,但他们了解到二人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在邻居眼里,就是一对恩爱的夫妻。他们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于是,贷款公司将谭某及借款担保人宋某告上法院,要求二人偿还这笔债务。贷款公司庭上还指出,借款是打入谭某账户的,且谭某持有存折,谭共同使用了这笔借款。
法院认定借款大多亡者使用
今年10月底,市二中院二审时,已查实曾某生前与谭某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过,法官在调出谭某账户的交易记录发现,从2009年10月28日(即这笔10万元借款到账之日)起至同年11月4日止,该账户共发生14笔交易。其中,除一笔6000元的交易记录系谭某签字支取外,其余的均为曾某支取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贷款公司和宋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借款为曾某与谭某共同生产、生活形成;也没证据证明曾某取款后,将该款交给谭某用于共同生产生活,于是法院认为该笔借款应当属于曾某的个人债务,应由曾某偿还。
另外,贷款公司在和担保人宋某签抵押合同后,未对抵押物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双方对此有过错,但贷款公司的过错大于宋某。于是,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由谭某偿还贷款公司借款6000元及相应利息;在曾某全部遗产折现范围内偿还贷款公司借款9.4万元及相应利息;在曾某全部遗产折现范围内不能偿还时,对其不足部分,由宋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贷款公司自负。
律师说法
借款若是恋人间共同开支
双方应当共同偿还债务
现实中,如果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算不算共同债务呢?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主任连毅称,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债权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借款为恋人之间共同生产、生活形成,那么,就可以主张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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