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主审法官多次协调,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诉讼标的额高达七百六十七万余元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终以调解方式结案,交通事故被重创成植物人的王某获赔一百零七万元。
2009年2月16日,史某驾驶宁波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启明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诚信路口时,车头与王某驾驶的沿诚信路由东往西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因无法查实事故时交通信号灯状况,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证,交警部门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至宁波市李惠利医院抢救,之后相继在宁波慈爱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一三医院住院治疗,诊断极重型颅脑损伤。经宁波崇新司法鉴定所鉴定,王女士颅脑损伤后呈植物性生存状态的伤残等级为一级,属完全护理依赖。
至2009年8月底,王某已花费医疗费三十六万余元,电子公司支付了十四点九万元。因责任无法认定,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外,还涉及商业险能否全额赔偿,故该起纠纷一时难以调解。王某丈夫葛某遂以法定代理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史某、电子公司、保险公司赔偿七百六十七万余元。
诉讼请求中除已发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外,主要为后续治疗费五百四十四万元(按十年计算,每天一千五百元)、护理费一百三十四万元(按二十年计算,需二人护理,每人每天九十元)。该案受理后,被称为“天价赔偿案”,诉讼标的在宁波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个案中可谓有史以来最高。
开庭时,原、被告双方对交通事故责任归属、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的合法合理性分歧较大。因案情重大、复杂,考虑到案件特殊性,庭审后合议庭未作当庭宣判,决定分头对双方进行调解。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总获赔一百零七万元,其中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十二万元,电子公司除已付的十四点九万元外,另赔偿八十点一万元,在今年六月三十日前分三次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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