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遇车祸身亡,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负全责。为讨要赔款,女子的同居“丈夫”、丈夫将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同居“丈夫”不能分享赔偿款项,但他为受害者垫付的医疗费等也应得到补偿。
女子车祸死亡同居“丈夫”提起诉讼法院竟然受理
今年6月19日下午5时许,莫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购买了“交强险”),在柳江县064县道上将骑人力车的女子韦某撞翻。韦某重型颅脑损伤,经救治无效,21天后身亡。经柳江县交警大队认定,莫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随后,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了莫某的刑事责任。
韦某住院期间,保险公司垫付了9900多元治疗费。9月28日,莫某支付了6200多元给自称是韦某丈夫的覃某。韦某住院期间,一直由覃某照料;死后,也由覃某处理相关事宜。今年9月,覃某、覃某和韦某生育的两个儿子、韦某的父母5人作为原告,把莫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柳江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莫某赔偿各种费用24万多元;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丈夫现身以“第三人”参与诉讼
然而,当莫某将与覃某等5原告达成调解协议,且已经支付6万多元给覃某之际,今年10月16日,一名自称是韦某真正丈夫的男子阿宝,带着与韦某生育的两个女儿、一个儿子,向法院申请要求参加诉讼。
原来,韦某于1985年与阿宝结婚,双方生育有一子两女。1994年,韦某未办理离婚手续离家出走,并与覃某同居,又生育了两个儿子。法院经审查,准许阿宝等4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同居关系不享有财产继承权垫付费用可获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韦某的父母、丈夫阿宝及5名孩子都能分割赔偿款;而覃某与韦某系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覃某不能分享赔偿款,但覃某在韦某受伤治疗期间垫付的资金和造成的损失应当得到补偿。
法院还认为,由于韦某的父母年老、两名非婚生儿子尚未成年,这四人应分得赔偿款的60%较为合理。
据此,柳江县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支付赔偿款12万元,莫某应支付赔偿款7万多元。5名原告、4名“第三人”按不同数额分割19万多元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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