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悦悦事件”谈“好人免责”立法

微尚健道网11-04评论

  近些天,两岁女童小悦悦连遭两车碾过,18名路人视而不见一事,引起社会极大关注。

  小悦悦的不幸遭遇令人心痛、愤怒,无所释放的公众情绪,把目标指向了18名路人,舆论风向随后被锁定到人性冷漠、道德缺失上,很多人发出了社会何以冷血至此的诘问。

  仅仅以事件中18名路人的行为,就认为我们的社会“世风日下”、“道德滑坡”大有偏颇之处。每个人细想自己的生活经历,都会发现生活中处处存在见义勇为、助人好施的现象。但需要指出的是,趋利避害是人类的天性,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不能不让人在事件来临时有所考虑。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等事件的出现给人们一个强烈的暗示:“见义勇为”的后果有可能是“惹祸上身”。因此,若无基本的避险条款,在得与失到来的关键时刻,仅凭道德本身有时难以阻止悲剧的发生。

  2004年在美国加州,一位叫亚历山德拉的姑娘发生车祸被卡在车里,另一位名叫丽莎的女子将其救出,但由于丽莎没有专业施救技能,导致亚历山德拉事后瘫痪。2008年亚历山德拉将丽莎告上法庭,称丽莎救助疏忽导致其瘫痪,丽莎应为此负责。2009年,加州议会以75:0票通过“好心人免责条款”,宣布类似丽莎这样的案例,因救助他人不慎导致其再受伤害,应予免责。

  类似条款在北美地区普遍存在,主要是关于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民事损害时的责任免除的法律制度。从立法角度讲,一是如何鼓励及要求人们在情况许可时伸出援手;二是如何保护人们在不求回报助人时受到免责保护。

  作为东方国家,新加坡目前虽尚无类似的“免责条款”,但其严格规定:被援助者如事后反咬一口,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对于一些特殊情形,新加坡也有明确规定,例如执勤警察眼看市民被打而不闻不问,构成渎职罪;监护人对没有行为能力的人故意不管不问,致其死亡,将被处以谋杀罪。

  道德是由一系列法律和细节技术保证的。如果法律规定好心人能够在一定条件下免责,如果一个国家更依赖法律和专业机构来保护普通人,好心人才会越来越多。事实上,轻易指责一个社会的道德滑坡过于武断,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事在我们的社会每天都会发生,因为救助他人而牺牲的人更是不胜枚举。究其当时的心态,他们都会说这没什么,换了谁都会这样做,这就是人类的一种天性。

  我们的法律法规中对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行为已经有着明确的褒奖条例,若进一步做出“好心人能够在一定条件下免责”的规定,势必有助于社会正气的弘扬。(石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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