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这是昨天正式开始实施的新《广告法》中的规定。昨天,由于药房内有大量由陈宝国等明星代言的鸿茅药酒店堂广告,市工商局对上海太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衡山路店进行立案查处。这也是新《广告法》实施以来,上海工商部门对涉嫌违法广告的首个立案。
有商家试图“暗渡陈仓”
记者在太安堂大药房看到,其玻璃门等处,都贴有鸿茅药酒的广告,而此药酒属于药品。据介绍,根据新《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否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店堂内,记者还发现了多款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上,也使用了姚明、唐国强等明星的形象进行代言。天平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介绍,保健食品的广告同样不得利用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这些保健食品如果是9月1日前生产并进入流通环节的,则不属于违法;如果是9月1日之后生产的,就属于保健食品的外包装广告使用代言人,同样属于违法,需要被查处。
虽然明示广告已被撤下,但是商家也暗地里准备了不少宣传单,试图“暗渡陈仓”。在南京西路的一家冬虫夏草专卖店,销售人员就拿出了不少灵芝孢子粉的宣传单,称其有“保肝、护肝、抗肝纤维化”、“减毒增效,辅助抑制肿瘤”的疗效。
南京东路市场监管所对上述宣传单当场取证,并进行进一步调查。该所执法人员苏尚理说,原《广告法》对于保健食品的相关规定比较原则性,根据原有的食品广告暂行规定,保健品宣传疗效等行为最高的罚单只有三万元。而在新《广告法》中,对保健食品的功效宣称哪些可以写、哪些不能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处罚力度也大幅增加。
“销量好到违反广告法”表述涉嫌违法
被誉为“史上最严”的新《广告法》,由于规定了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也在这几天引发了众多调侃,不少文案人员表示创造出“销量好到违反广告法”等表述。
市工商局广告处处长应钧认为,广告法并没有禁止宣传销量好坏,但“好到违反广告法”本身是一种不真实、不清楚、不明白的表述。这些文案如果作为朋友圈的图片或者文案人员的调侃进行发布,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作为广告发布,反而可能涉嫌违反广告法。“原《广告法》已执行了20年,很多企业和媒体依据过去法律做广告养成了习惯,对新《广告法》变化应尽快了解,工商部门下一步也将加大培训和宣讲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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