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禁止烟草广告

微尚健道网11-04评论

烟草 广告 烟草的广告

   认为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广告法》修订草案),仍给“烟草广告”留有空间,6月9日,中国疾控中心控烟专家、公共卫生领域学者共计41人,联名致信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全国人大在审议时修改《广告法》中具体条款,全面而不是以“列举”方式部分禁止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变相广告不在禁止范围

  联名信牵头人之一、协和医学科学院基础所杨功焕教授说,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06年在我国生效,其第13条第2款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是:“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这一条款的其他语言版本,都是“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但中国烟草业称“广泛”并非全部,直言不讳“是为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留下空间”。

  杨功焕表示,即将在本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第20条,仅以列举方式禁止在部分场所,利用部分媒介渠道发布或变相发布部分烟草广告,而商场、超市、网吧、少年宫、公厕的烟草广告,以及目前烟草企业惯用的品吸会,评选会,颁奖会,烟友俱乐部等变相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均不在法律禁止之列。第21条“烟草、酒类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更为烟草广告留下“合法”存在的“漏洞”。

  建议修法严惩烟草广告

  中国疾控中心副主任梁晓峰建议,在《广告法》第20条明确写入“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删去第21条中有关烟草广告的内容;修改第五章法律责任相关条款,增加对烟草广告的罚款数额。

  梁晓峰说,我国是全球最大的烟草生产国、消费国和受害国,每年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的超140万人。一项针对102个国家的研究表明,实施全面烟草广告禁令的国家中,烟草消费量降低了近9%;相比之下,部分禁止烟草广告的国家中,消费量仅降低1%,“我国就属于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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