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拒绝虚假性词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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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假性词意如产品中使用化学合成的原料或只使用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表述为“天然”等字样,或名称中含有祖传、御制、秘制、宫廷、精制等溢美之词的。

  夸大性词意如:宝、灵、精、强力、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

  绝对化词意如:最、第一、全面、全方位、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等。

  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如:处方、复方、药、医、治疗、消炎、抗炎、活血、祛淤、止咳、解毒、各种疾病名称等。

  人名,包括医学名人如:华佗、扁鹊、张仲景、李时珍等。

  地名,包括中华、中国、华夏等,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如:纳米、基因、太空等。

  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如:性、神、仙、神丹等。

  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词语如:脑、眼、心等。

  超范围声称产品功能如补铁类营养素补充剂不能命名为补血或改善营养性贫血

  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使用谐音字或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解的。

  规定还要求,保健食品的通用名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不得使用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音、形相似的名称。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以产品所用原料命名的,应使用规范的原料名称,但不得以配方中的部分原料命名或擅自简写命名。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一般应以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三种以上矿物质组成的产品方可以“多种维生素”或“多种矿物质”命名,不得以部分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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