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抗甲流”口罩不具资格被查封

微尚健道网11-01评论

  关于网上报道抗甲型H1N1流感抗病毒口罩的调查情况

近日,网上广泛转载由天津市明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研制的一种可有效抑制甲型H1N1流感病毒的抗病毒口罩日前研发成功并面世。对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立即联系天津市和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情况,并责成该公司的生产基地所在地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赴现场进行调查。

据调查,天津市明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生产基地为永清县大辛阁明大针织厂,位于河北省永清县大辛阁乡赵各庄村,是一家主要从事纺织品加工销售的个体企业,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生产的口罩产品据其负责人称已由中国疾病控制中心病毒病预防控制所国家流感中心等单位检测,称为“防流感杀菌美容口罩”,产品包装上标注“预防流感等传染性疾病、美容的作用,阻隔病毒细菌对人体的感染”,并在天津市明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网站上发布了相关信息。经查,天津明大公司和永清明大针织厂均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该口罩产品也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现场核查发现截至11月9日,该厂共生产防流感杀菌美容口罩8012只,销售了5000只,每只售价9.5元;现场在其车间发现防流感杀菌美容口罩3012只、半成品2652只、原材料(口罩布)6500只、包装袋1000个,以及生产设备若干,均予以查封。

  药监局:抗甲流口罩不属于医用防护性类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于2009年11月11日(星期三)上午10时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介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行为的相关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以下是部分实录:

 北京电视台记者:

问一个口罩的问题,昨天我采访了国家流感中心主任,他说曾经这个企业跟他们进行过课题的合作,实验性的数据是否可以拿出来进行所谓的产品宣传,这种实验性数据进行宣传又是一个什么样的性质?

 颜江瑛:

实验性的数据,比如说作为一个经验交流,作为一个学术上的探讨,这个是可以的,而且这种实验性的数据在你这种实验性的交流或者学术探讨当中,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一点,如果要把它作为医疗器械的产品来进行宣传,医疗机械的产品必须要经过严格的审评审批,只有经过严格的审评审批,你这个数据是经过审评审批出来的,经过这个审评的临床实验印证得到的数据,我们可以在经过审评审批批准以后的数字可以作为产品质量的宣传。这是很明确的。为什么说这个企业没有获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没有获得医疗器械注册批准文号,你就把所谓的防护性的口罩在宣传?按照规定,如果仅仅是一个普通的棉纱口罩,是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但是作为医用防护性口罩而且进行宣传,是必须要经过严格的审评审批的,技术上的指标不能有一点含糊。如果宣传是这样的实际上不是这样的,其防护作用是达不到的。因此,必须要掌握这个原则,学术交流是学术上的事,做得合作也好,做得科研探讨也好,都可以,但是只要是作为一个医疗防护性口罩产品上来,必须经过严格的审评审批。

北京电视台记者:
  
有没有夸大和诱导公众的意味在里面?

颜江瑛:

我认为这不仅仅是夸大和诱导,本身它就不是医用防护性口罩。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查处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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