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卫健委:杜绝医美机构虚假宣传,不得制造容貌焦虑

微尚健道网07-18评论

医美机构不得制造“容貌焦虑”,也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单次治疗费用5倍的费用,如缴费7日内未实行医美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一次性全额退款。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美容医疗机构合同签约行为,近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北京市医疗美容服务合同(试行)》示范文本。

北京卫健委:杜绝医美机构虚假宣传,不得制造容貌焦虑

接受医美应实名

记者了解到,此次发布的示范文本将主要供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与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的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使用。

按照示范文本的要求,消费者应以实名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否则在发生纠纷时将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消费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监护人代为签约。

消费者有权索取药品信息及溯源。示范文本规定,消费者可以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信息进行核实,避免接受不具备相应资质或从业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或使用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注册或备案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此外,消费者还可以向美容医疗机构索要服务项目所用肉毒毒素、玻尿酸、胶原蛋白及假体等填充材料及其他高净值药械产品的合格证、溯源码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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