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万可不是个小数目但是有人在去世之前转给了前女同事,这是怎么一回事?所谓的夫妻财产是不是共有的呢?
老崔去世后,妻子张阿姨在整理丈夫遗物时发现,老崔在去世前曾将100万元存款转赠给他的前同事邓女士。张阿姨认为,老崔此举不妥,遂向法院诉请,要求邓女士返还被赠与的100万元。对此,邓女士表示反对。她认为老崔实质在支付她早年的股权补偿款,要求法院驳回张阿姨的诉请。本案将会走向怎样的结果呢?
丈夫去世前转给别人100万元
老崔和张阿姨是一对结婚多年的夫妻。老崔因病过世后,张阿姨发现,老崔竟然在过世前的1年,将100万元存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了邓女士。
根据两人的聊天记录,如:“我明天就要离开上海,我思念的你,我们都开始老了,留下回忆和痛苦”等,张阿姨认为,老崔和邓女士之间存在暧昧关系,违背公序良俗。
张阿姨主张,老崔在和张阿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有的巨额资金的行为当属无效,故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邓女士将100万元返还。
邓女士表示,真相并非如此。自2000年起,邓女士就旅居国外,以在国外生活、工作为主,仅在零星时间短暂回国,不存在和老崔交往接触和保持暧昧关系的基础。
“暧昧对象”实为前同事
从邓女士口中,还原了另一个故事。邓女士说,她和老崔实为前同事关系。上世纪九十年代,邓女士追随老崔,一起创建了嘉欣公司(化名)。邓女士在公司中负责财务工作,是最早一批骨干员工。同时,在公司改制时,出资28万元成为了该公司占股5.6%的股东。
后来,在公司股东会议中,邓女士在国外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除名。多年来, 邓女士一直在向老崔主张股权补偿款。老崔也曾向邓女士承诺会考虑关照创业骨干和老部下的晚年生活,给予安排。
老崔过世前,在嘉欣公司的财务陪同下,一起到银行办理取款。所取款的账户,虽为老崔个人账户,但也作为处理嘉欣公司的日常业务的账户使用,与公司账户混同。
邓女士认为,考虑公司20年来的估值增长,1998年的28万元,对应获得100万元股权款属于合理范围内。因为邓女士在获得钱款前,并不知道老崔会转给她多少股权款,因此得款后,才会对老崔表达感谢。但这笔钱并不应认定为老崔对邓女士的赠与,而应认定为其早年应享有的股权对价款。
即使这笔钱被认定为赠与,也是老板对骨干员工关照晚年生活的合法赠与行为,其中并无任何欺诈、胁迫、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法院判邓女士返还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老崔向邓女士转账的100万元,是老崔婚后取得,属于老崔和张阿姨的夫妻共同财产。
现无证据表明,老崔在处分涉案款项时,征得了共有人张阿姨的同意。因此,老张对钱款的处置,属于无权处分。
至于邓女士关于欠款为股权转让款的对价这一主张,凭现有证据,法院无法认定。若邓女士认为前述股东大会不合法,可另寻合法途径解决。
综上,张阿姨主张老崔在婚姻存续阶段的赠与行为无效,符合法律规定,可获支持。邓女士需将涉案钱款,予以返还。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从登记之日产生效力,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即使没有举行仪式,在此期间购房,如果是一方出资,还是办理夫妻财产约定的公证才是出资方个人的财产。
根据2001年4月28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你婚前取得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
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比如,婚前个人按揭买下的房产,即使婚后共同还贷,按照新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没有约定,在分割时当然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共同还贷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额予以退还。房产增值的部分,当然由所有者享有。这应当是原则。法官当然也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困难的一方判决所有者予以帮助、补偿。但是这并不是对共同财产的分割。
如果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而此时子女已经结婚,父母希望出资所购房属于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并不享有权利,那么要在购房前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将购房所需资金赠与自己的子女个人所有,然后子女以此资金购房才属于子女个人所有。(不过子女必须举证,证明购房资金全部是由父母赠与无配偶出资)。
或者父母购房时就以自己为产权人,然后通过赠与或者遗嘱的方式指定赠与子女个人所有或者在子女继承后属于子女个人所有。
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必须平分,分割的比例可以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分割,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属于个人财产的,归其个人所有。
1、夫妻共有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是给个人的,就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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