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上刻字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长城刻字罚款多少钱

微尚健道网10-19评论

近日一男子在长城砖上刻字被罚款200元引发热议,网友还认为罚款太少了,很多不文明游客在旅游时都有乱写乱画的毛病,景区到此一游的刻字随处可见,破坏了景区的美感,刻字属于什么违法行为?下面带来介绍。

长城上刻字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万里长城八达岭”微信公众号10月17日消息,河南籍游客杨某(男,17岁,汉族)于2020年10月6日14时20分在八达岭长城游玩时,在八达岭长城的一块城砖上刻字,造成城砖的损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给予杨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同时将杨某列入景区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面对这一针对“游客在长城城砖上刻字”行为所开出“罚款200元”罚单,网上网友普遍的感受是:“罚得太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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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两百?两万都不够!”“为什么不是罚2万??是不是交2百就可以去刻个名字?”

网友之所以会有这种普遍感受和态度,显然不仅表达了他们对“在城砖刻字”行为的深恶痛绝,同时事实上也见证了,对相关罚单不够给力的一种不满和遗憾。

当然,依据相关法律,仍需承认,上述“罚款200元”罚单,其实还是有充分而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6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12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条,“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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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就是说,上述让许多网友都觉得“太轻”的罚单,事实上是依法处罚的结果。因为当事的17岁违法游客,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范畴,依法确实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但现在的问题是:对于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这种一味简单、一刀切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否当真合理必要、当真就是坚持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难道严厉处罚像“在长城城砖上刻字”这种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本身,不同样也是一种教育,实乃教育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岂不闻,“惩罚教育也是教育”?

更不用说,“违法就必须受到惩罚、付出代价”,原本也是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所有人都应明白的基本法律常识、法治原则。

来,无形中将两者理解为一种非此即彼、不可兼容的对立关系——

一旦谈到“教育”,似乎就只能是“耳提面命”式甚至无关痛痒的口头教育,而不能涉及相应的法律处罚;反之,一旦论及法律处罚,则不再将之也视为一种教育、教育的一部分。

其实,法律处罚与教育,原本就是密不可分、相互交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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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律来说,“以儆效尤”的教育警戒功能,原本就是法律的基本社会功能之一;

而对于教育来说,惩罚同样也是实现其“立德树人”根本教育使命和功能不可或缺的基本方式,所谓“教也者,长善而救其失者也”——如果不采取必要的惩戒手段,如何可能是做到“救其失”?

事实上,在某种程度上正是考虑到法律处罚与教育之间的这种密切关系,以及法律处罚的内在重要教育功能,出于“寓教于惩”“严惩也是教育”等初心理念,

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针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才做出“个别下调”的重要修订,明确“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种背景语境下——甚至在刑事处罚层面,也可以凸显针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严惩,那么,在一般治安处罚层面,显然同样理应如此——

也即,不应简单将法律处罚与教育之间的关系割裂、对立,仅一味强调针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从轻减轻处罚的一面,同样也应充分凸显“严惩也是教育”的另一面。

以上就是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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