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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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出台《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明确规定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十不得”:不得违规随意拖延研究生毕业时间,不得侮辱人格,发生不正当关系,不得侵占科研经费等,下面带来全面介绍。

《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

《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十不得”

01、准则是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的基本规范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肩负着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重要使命。

长期以来,广大研究生导师立德修身、严谨治学、潜心育人,为国家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个别导师存在指导精力投入不足、质量把关不严、师德失范等问题。

制定导师指导行为准则,划定基本底线,是进一步完善导师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导师岗位职责,建设一流研究生导师队伍的重要举措。

02、认真做好部署,全面贯彻落实

各地各校要结合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实际,扎实开展准则的学习贯彻。要做好宣传解读,帮助导师全面了解准则内容,做到全员知晓。

要完善相关制度,将准则真正贯彻落实到研究生招生培养全方位、全过程,强化岗位聘任、评奖评优、绩效考核等环节的审核把关。

03、强化监督指导,依法处置违规行为

各地各校要落实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责任,按照准则要求,依法依规建立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违规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强化监督问责。

对确认违反准则的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要按照《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和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十不得”

对违反准则的导师,培养单位要依规采取约谈、限招、停招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一经查实,要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导师违反准则造成不良影响的,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教育部将导师履行准则的情况纳入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和“双一流”监测指标体系中,对导师违反准则造成不良影响的高校,将视情核减招生计划、限制申请新增学位授权,情节严重的,将按程序取消相关学科的学位授权。

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十不得”

1、不得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党和国家形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行。

2、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损害考试招生公平公正的活动。

3、不得对研究生的学业进程及面临的学业问题疏于监督和指导。

4、不得要求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

5、不得违规随意拖延研究生毕业时间。

《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十不得”

6、不得有违反学术规范、损害研究生学术科研权益等行为。

7、不得将不符合学术规范和质量要求的学位论文提交评审和答辩。

8、不得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挪用、侵占科研经费或其他费用。

9、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

10、不得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以上就是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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