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权边界在哪里 惩戒与体罚的边界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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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权的话题再次引发了热议,如何把握尺寸,有效实施惩戒管理的边界非常模糊,教师在使用这项权利时也非常迷茫,教育惩戒权边界在哪里?与体罚的边界在哪里?下面八宝网小编就来说说。

教育惩戒权边界在哪里 惩戒与体罚的边界在哪里

教育惩戒权边界在哪里

武汉江汉区教育局通报小学生排队被老师竹板打手,起因是学生们上课疯闹、不遵守课堂纪律,结果是班主任被停课并向学生和家长致歉,教育惩戒权相关话题再次引发讨论。

去年底,教育部公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一方面赋予教师以合理手段管教学生的权力,避免“不敢管也不愿管”的问题;另一方面则约束教师管教学生的行为,明确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等7类行为。

教育惩戒权是把双刃剑,利用得好,可以培养学生更加健康的人格,但利用得不好,也会给孩子带来创伤。

教育惩戒权边界在哪里 惩戒与体罚的边界在哪里

惩戒意在“惩治过错,警戒将来”,是通过对不合范行为否定性的制裁避免其再次发生,并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惩戒为教育的必要手段,它又应受到法治规范,必须在儿童权利受到保护的前提下实施。1986年制定的义务教育法正式写入“禁止体罚学生”,1993年教师法再次强调这一禁止性规定为教师的法律义务。不过,值得指出的是,惩戒不是体罚也不是管教,当下包括众多教师在内的社会成员对惩戒概念的误读还相当普遍,对教育惩戒适用范围的边界还比较模糊。

其实,划清教育惩戒的一条大的边界并不复杂,它针对的是违规行为,而非行为结果,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惩戒权,使用目的在于有效实施教育和管理,主要适用于对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的阻止和处罚。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或者有其他扰乱教学秩序、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有害身心健康的行为,教师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学生的违规行为包括学业违规,比如旷课、考试作弊、不按时完成作业等。

学业违规与学业状况有明晰的边界,相应的,在对学生实施惩戒时,也必须严格分清学生是否有违规行为。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将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各地需基于实际情况,提前谋划,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细则,在实践中完善教育惩戒权的执行程序。教师、家长也需要共同努力,学法、懂法、守法,严格执行教育惩戒程序。

我们期待,“教育惩戒”可以为教学工作带来新气象。

惩戒与体罚的边界在哪里

据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国际法学院副教授王天星介绍,体罚是指教师对学生的身体进行直接侵害,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如殴打、罚站罚跪等;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他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讽刺、侮辱学生、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等;教师惩戒是教师针对学生的不合范行为,对学生的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产生悔改之意,以达到矫正目的的一种教育方式。教育惩戒的对象是学生的过错行为,惩戒的程度也要视惩戒对象及其过错行为的具体情况而定。

教育惩戒权边界在哪里 惩戒与体罚的边界在哪里

“然而,在现实的教育活动中,依然存在对教师惩戒行为的合理限度缺乏明确规定等问题,使得体罚与惩戒之间的边界问题不清晰。教育惩戒不等于暴力和体罚,教师法的修订工作应当将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予以明确区分,对教育惩戒的主体、权限大小、实施范围和方式作出严格具体的限定,厘清教育惩戒的边界,让社会对教育惩戒有一个基本的认识。”王天星说,在实践中,由于惩戒主体和惩戒的具体形式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可以规定教育惩戒的原则性规则,应遵循合法性原则、比例原则和教育性原则,明确惩戒权行使的程序以及建立惩戒权的监督、救济机制。

在朱晓峰看来,依据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惩戒权的边界是不得体罚或者侮辱学生,如果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的,构成惩戒权的滥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体罚行为由于侵害学生的健康权、人格尊严,已被我国教育部门所禁止。惩戒可以,但不应进行体罚。”郑宁说,“教师的惩戒应采取一些温和但行之有效的手段,比如扣分、警告等。主要应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平等原则,教师应该平等对待学生,一视同仁;二是尊重原则,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惩戒时不能侮辱学生的人格;三是比例原则,教师惩戒的手段和学生的行为性质应当成正比,并且不得进行体罚,侵害学生的生命权、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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